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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 2023年10月31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的使用,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院法定名称印章:“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党委印章”)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以下简称“学院印章”)、“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钢印(以下简称“学院钢印”)。

(二)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章、法定代表人(院长)签名章、其他院级领导签名章(以下简称“院领导签名章”)。

(三)学院各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各系(部、院)、直属单位等组织机构印章(以下简称“所属机构公章”)。

(四)冠以“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称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学院业务专用章”)。

(五)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封存等工作。各职能部门(系、部、院)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管理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系、部、院)综合科或办公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四条 印章按下列程序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一)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由党政办公室持上级单位批准函件进行刻制。

(二)院领导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三)学院所属机构公章,由所属机构持学院发文,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刻制。

(四)学院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刻制。

第五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有关部门提交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刻制,并在学院印章登记簿上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有关部门须将旧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印章遗失或损毁的,所涉部门除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还需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损毁或遗失经过及处理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应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

第七条 学院非实体机构原则上不予新刻印章,由所属(挂靠)部门代章,已刻制的印章由所属(挂靠)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印章规格及样式

印章所刊名称应与学院发文所规定名称一致,刻制的规格及式样按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予以规范。

(一)学院公章(直径 4.2 厘米):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二)学院钢印(直径 4.2 厘米):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三)党委公章(直径4.2 厘米):圆形,中间刊党徽,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四)学院所属机构公章(直径4.0 厘米):圆形,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或“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字样为机构(党总支)名称。

(五)学院业务专用章(直径4.0 厘米):一般为圆形,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间刊五角星,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字样为专用章名称。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按相关样式规范。

(六)其它印章的规格及式样,按有关要求办理。如印章样式有新规定,则按上级文件要求予以更新。

第九条  新刻制印章应在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于学院发文后启用。废止印章应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印章启用材料及印模应立卷存档。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更新印章目录,对无备案、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学院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公章

1.用于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报表等材料;

2.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教学、科研申请材料;

3.以学院名义向外单位发出的函件。包括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4.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意向书(涉及外事的,需提供中外文本各一份)等;

5.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

6.向学院内设机构印发的文件、通知等;

7.经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学院公章的文件。

(二)党委公章

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公派人员政审表、入党志愿书、颁发的奖状等。

(三)学院钢印

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生证、结业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照片的压印。

(四)院领导签名章

1.以学院的名义办理,应由院长签署的业务文件;

2.以学院或院领导的名义,应由院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证书、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3.其他经院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材料等。

(五)学院业务专用章

用于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专项业务。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学院印章、学院钢印、党委印章、院领导签名章:申请者应通过学院校园网拟用印鉴模块提交申请,明确内容、事由等,同时提交用印相关材料,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党政办公室审批用印,必要时须经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二)学院业务专用章、所属机构公章、党总支公章:申请用印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印申请,由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印章管理办法审批用印。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流程及登记制度。印章管理员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用印件涉及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一)上报或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聘书、纸张等;

(四)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

(五)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六)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及其他不得用印情况。

第十四条  印章应保持整洁,印文字迹清晰,印泥颜色纯正。印章一般应居中下压发文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之上,使发文单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一行之内,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保存及管理

第十五条 党委印章、学院印章、院领导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学院业务专用章、学院所属机构公章由各职能部门、各系(部、院)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印章管理员因事假、病假等原因临时不在岗位时,所在部门应做好印章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印章应在所属部门办公室内使用,并在有防盗措施的储存柜中保存,随用随锁。一旦发生失窃、失控情况,应立即向学院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场所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管理员在现场监印。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学院审批私刻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以及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的,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审查、登记和用印,或未经批准在办公地点之外用印及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情节轻微的给予监印人批评教育;造成不可挽回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影响学院正常管理工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属机构应制定印章管理规定,并报党政长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院下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印章管理规定,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在使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其秘书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的刻制从严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 得擅自制作电子印章。已获批准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上级有 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黑建院办字〔200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