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于: 2020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系)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分(处理)有疑义,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行为。
对学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依然不服的,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四条 申诉人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成立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设委员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视申诉事件之性质,可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其中教师代表由学院院长聘任,学生代表由学工部推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院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学院院长重新聘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系)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处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学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和能证明学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认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由及请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述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通知申诉人本人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15个工作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复查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的申诉,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进行处理,但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一位教师代表和一位学生代表。对于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小组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召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诉的处理,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均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讯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作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对审理、变更或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的,报院长同意并作出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对审理、变更或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自愿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处理决定有疑义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递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和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