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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于: 2020年10月27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32号)和《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依据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经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代会代表调离学院或与学院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学院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代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

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