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于: 2020年10月27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高等职业在校学生和中等职业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高等职业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
高校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困难,生活俭朴。
四、特困学生(建档立卡、地方政府精准扶贫等)原则上应获得推荐。
五、名额分配
分别按各高等职业一、二、三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学生人数和中等职业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学生人数为基准,分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名额。
六、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30日前,我院贫困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出具贫困证明原件,并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生提出申请后,由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3档。(大三实习学生因无法召开班会,以建档立卡特困学生为主,由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审核确定的本学院获得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工部,由学工部汇总当年我院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建行卡中;中职国家助学金我院财务处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中职学生助学金卡中。
八、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未预见事件,由学工部、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将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补充加入此制度。
九、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