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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于: 2020年10月27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政[2007]7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高等职业在校学生二、三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高等职业在校学生二、三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定期内获得学院一等或二等奖学金,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强,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定期间内获得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名额分配

按各系高等职业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人数为基准,平均分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名额。

五、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提出申请后,由班主任组织召开学生所在班级班会,召开班级班会时参会学生数量不得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90%,讨论确定是否推荐。

(三)经班会讨论同意推荐后,报学生所在系,由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核确定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审核确定的本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工部,由学工部汇总当年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我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建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

七、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未预见事件,由学工部、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将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补充加入此制度。

八、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