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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于: 2023年10月31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第31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教党〔201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效率,提高质量;要务求实效,保障安全,注重保密,强化决策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学院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决定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等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学院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及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学院其他重要会议决议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学院领导有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学院领导批示的重要来信来访、书记校长信箱来信及师生员工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方式

(一)日常督查督办。对一些责任主体和任务清晰、要求明确具体的事项或周期性事项,采取发《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电话等形式,督查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会议督查督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需要综合协调的事项,采取会议形式集中督办,明确措施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步调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三)现场督查督办。对一些情况特殊、专业性强、时间紧急、质量要求高、需要相关条件支持的事项,领导小组派专人进行实地督查督办落实情况。

(四)挂牌督查督办。对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推动难度大的事项,由学院领导领衔实行挂牌督查督办。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日常督查督办一般应按照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来进行。

(一)拟办。对拟督查督办事项,由负责督查督办的部门(以下简称督查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通知单》,报学院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时限和督查人员等。

(二)立项。拟办意见经学院领导审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时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由督查部门逐一登记编号。

(三)交办。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督查部门以下发《通知单》的形式,将督查督办事项交有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的形式交办。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具体、时限明确、责任清晰。

(四)催办。《通知单》发出后,督查部门和督查人员要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对不能及时完成的,要适时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进行催办。

(五)办结。承办部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撰写办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督查人员。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办结报告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上报。督查人员要按照交办要求对承办部门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结。

(六)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向学院领导汇报,确保“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通知单》等整理归档。

会议督查督办一般由学院领导或督查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向各相关部门统一下达督办任务,明确督办要求。各承办部门将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向督查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现场督查督办一般以口头形式下达督办任务,如现场予以完成,即时办结;对于现场无法解决的事项,一般仍按日常督查督办程序执行。

挂牌督查督办一般要成立督查督办工作组,制定相应方案,采用挂图作业、对账销号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一)分级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学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学院领导对分工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应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

(二)归口管理。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应督查督办工作。

(三)专项督查。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类专项督查,根据督查内容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

(四)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学院可成立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督办。

(五)情况通报。负责督查督办的部门可采取会议、文件、通知或简报等形式,对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督查问责。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无故延期或催办后仍无回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问责。

第八条 督查督办时限要求

(一)督查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情况,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延期申请表》,并报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督查人员反馈。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确立专人负责,定期向督查部门和督查人员反馈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参与督查督办的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履职尽责,不得推诿扯皮,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人员要加强与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在办理督查督办事项过程中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对确因实际情况无法办结的事项,可提供实际办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党政办公室及其他督查部门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督办工作制度(黑建院党字〔2014〕21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